慈善与公民社会──台湾经验


2009年,ISTR(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ird Sector Research) 第六届亚洲年会上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展台,图片提供:台湾政治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
发生在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让世人见识到全球的民间组织 (或称非政府组织,NGO)有着庞大的人道救援能量,无论在捐款、志工和后续的灾区重建上,都可以发挥人溺己溺的奉献精神,为灾民提供各式各样的资源和关怀。在这其中,台湾的宗教团体,如佛教《慈济基金会》、《法鼓山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基督教《世界展望会》等等,以及民间的各个慈善团体,莫不积极动员,这些团体大多参与过1999年在台湾的921地震赈灾行动,因此累积了相当的经验,对于灾民的需求能够具体掌握,达到了慈善救助的目的。
许多学者表示,在这场汶川大地震中,中国的民间组织展现了很大的潜力,代表着公民社会的萌芽。如果我们借镜台湾经验,可以发现重大的灾难,的确可以激发人类“利他”的天性,包括自动捐款、投入志愿者行列、表达慰问与关切……。而民间的组织结社,在慈善资源的汇集和利用上,往往强过于官方的行政机构,因为民间对于资源的珍惜程度,以及在运用上是否符合实际需求,通常比政府更有效率。譬如说,台湾在921地震发生后,民间组成了联盟,由各个公益团体认领灾区,进入到小区中“蹲点”,协助灾民恢复经济生产和正常生活,较具规模的宗教型和企业型基金会,更协助重建灾区学校、公共设施,这种种行动,皆反映了公民社会在慈善的场域有一定的舞台,甚至有时候替代了国家的职能,生产、输送、满足公共服务或是福利需求。
当然,回顾起来,台湾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上,经历过相当曲折的轨迹,在长达38年的戒严时期 (1949-1987),台湾人民并没有充份的言论和结社自由。自从解严以后,台湾现有的公民社会雏形,乃是靠着民间的众多无名人士花费十余年的光阴,投注了大量的组织精力,才得以萌芽及成长。这其中最可贵的,应属一种“自觉”的“公民意识”正逐渐扩散,而真正在民间生根的“公民文化”也日益成熟,使得公民社会的“主体性”破茧而出,不再依附于其它势力。
基本上,我们可以把现代的社会组织一分为三,政府组织代表“第一部门”,拥有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公权力;企业组织代表“第二部门”,主要负责经济事务;至于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则统称“第三部门”,扮演着公民社会倡议、发声和治理的中介角色。在台湾,公民社会即是伴随着民间结社的蓬勃发展,开始形成可以与政府、企业鼎足而三的“第三部门”。

顾忠华主持的龙应台文化基金会“思沙龙”活动,版权:龙应台文化基金会
若以慈善和社会福利为例,台湾这几年的趋势,是愈来愈多民间善款,透过如《联合劝募协会》来捐赠给各种不幸事件的当事人。《联合劝募协会》汇集捐款后,会依据个案的需求,再提供给不同的社福机构或案主,经由有组织的资源分配,比较不致于产生个别案例接受社会捐款落差太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台湾许多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如《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励馨社会福利基金会》、《残障联盟》、《儿童社会福利基金会》等等,都带有“倡议”的色彩,扮演着弱势者的代言角色,在法案和政策上发挥影响力。这些慈善和社会福利团体还组成“公益自律联盟”,提倡财务信息的透明化,以提高第三部门的公信力。
综合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将台湾“公民社会”的成形经验归纳如下:
第一:公民社会的外部条件,是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集会游行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台湾在解严之后,社会中的多元利益透过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领域”予以表达,也培养了一批活跃的“积极公民”。
第二:公民社会的内部条件,与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相关,现代社会已演变为各种“法人组织”主导的“组织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则不限于选举或个别权益之维护,而表现于对公共事务之参与,以及公共政策之监督。台湾非营利组织在量与质上的变化,反映人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需求日殷,同时也增进了公民社会的“社会资本”。
第三:欲进一步落实公民文化,并强化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格,需要从家庭、小区、学校、企业、非营利组织、甚至到政府,全面性地推广公民意识,让个人之间的关系平等对待、相互包容与尊重,而团体决策也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公开讨论,一个文明的公民社会才能永续发展。
文:顾忠华
台湾政治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2010年4月
台湾政治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2010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