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民社会

慈善与公民社会──台湾经验

Ausstellungsstand der Taiwan Alliance for Advancement of Youth Rights and Welfare bei der 6.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Conference der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ird Sector Research in Taipei 2009, Bildquelle: NCCU
2009年,ISTR 第六届亚洲年会上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展台,图片提供:台湾政治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
2009年,ISTR(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ird Sector Research) 第六届亚洲年会上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展台,图片提供:台湾政治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

     发生在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让世人见识到全球的民间组织 (或称非政府组织,NGO)有着庞大的人道救援能量,无论在捐款、志工和后续的灾区重建上,都可以发挥人溺己溺的奉献精神,为灾民提供各式各样的资源和关怀。在这其中,台湾的宗教团体,如佛教《慈济基金会》、《法鼓山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基督教《世界展望会》等等,以及民间的各个慈善团体,莫不积极动员,这些团体大多参与过1999年在台湾的921地震赈灾行动,因此累积了相当的经验,对于灾民的需求能够具体掌握,达到了慈善救助的目的。
     许多学者表示,在这场汶川大地震中,中国的民间组织展现了很大的潜力,代表着公民社会的萌芽。如果我们借镜台湾经验,可以发现重大的灾难,的确可以激发人类“利他”的天性,包括自动捐款、投入志愿者行列、表达慰问与关切……。而民间的组织结社,在慈善资源的汇集和利用上,往往强过于官方的行政机构,因为民间对于资源的珍惜程度,以及在运用上是否符合实际需求,通常比政府更有效率。譬如说,台湾在921地震发生后,民间组成了联盟,由各个公益团体认领灾区,进入到小区中“蹲点”,协助灾民恢复经济生产和正常生活,较具规模的宗教型和企业型基金会,更协助重建灾区学校、公共设施,这种种行动,皆反映了公民社会在慈善的场域有一定的舞台,甚至有时候替代了国家的职能,生产、输送、满足公共服务或是福利需求。
     当然,回顾起来,台湾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上,经历过相当曲折的轨迹,在长达38年的戒严时期 (1949-1987),台湾人民并没有充份的言论和结社自由。自从解严以后,台湾现有的公民社会雏形,乃是靠着民间的众多无名人士花费十余年的光阴,投注了大量的组织精力,才得以萌芽及成长。这其中最可贵的,应属一种“自觉”的“公民意识”正逐渐扩散,而真正在民间生根的“公民文化”也日益成熟,使得公民社会的“主体性”破茧而出,不再依附于其它势力。
     基本上,我们可以把现代的社会组织一分为三,政府组织代表“第一部门”,拥有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公权力;企业组织代表“第二部门”,主要负责经济事务;至于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则统称“第三部门”,扮演着公民社会倡议、发声和治理的中介角色。在台湾,公民社会即是伴随着民间结社的蓬勃发展,开始形成可以与政府、企业鼎足而三的“第三部门”。

顾忠华主持的龙应台文化基金会“思沙龙”活动,版权:龙应台文化基金会
顾忠华主持的龙应台文化基金会“思沙龙”活动,版权:龙应台文化基金会

     以数量来看,全台湾正式登记的“社会团体”共有将近四万两千个,其中属于“社会服务及公益团体”类别的,约有一万两千个左右,显示以慈善公益作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占了最大比例。如果加上“财团法人”(基金会),包括宗教寺庙、私立医院和私立学校,其总数约有四千多个,这些民间组织五花八门,各自有设立的目的,不尽然都可以声称具有“公共性”和“自主性”。但是他们的行动不归属于政府或企业,尤其有些规模不大的社会运动团体,在环保、人权、妇女、教育、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经常主动出击,甚至进行立法游说,对于公共政策有不小的影响力,也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多元价值。
     若以慈善和社会福利为例,台湾这几年的趋势,是愈来愈多民间善款,透过如《联合劝募协会》来捐赠给各种不幸事件的当事人。《联合劝募协会》汇集捐款后,会依据个案的需求,再提供给不同的社福机构或案主,经由有组织的资源分配,比较不致于产生个别案例接受社会捐款落差太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台湾许多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如《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励馨社会福利基金会》、《残障联盟》、《儿童社会福利基金会》等等,都带有“倡议”的色彩,扮演着弱势者的代言角色,在法案和政策上发挥影响力。这些慈善和社会福利团体还组成“公益自律联盟”,提倡财务信息的透明化,以提高第三部门的公信力。

     综合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将台湾“公民社会”的成形经验归纳如下:
     第一:公民社会的外部条件,是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集会游行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台湾在解严之后,社会中的多元利益透过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领域”予以表达,也培养了一批活跃的“积极公民”。
     第二:公民社会的内部条件,与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相关,现代社会已演变为各种“法人组织”主导的“组织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则不限于选举或个别权益之维护,而表现于对公共事务之参与,以及公共政策之监督。台湾非营利组织在量与质上的变化,反映人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需求日殷,同时也增进了公民社会的“社会资本”。
     第三:欲进一步落实公民文化,并强化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格,需要从家庭、小区、学校、企业、非营利组织、甚至到政府,全面性地推广公民意识,让个人之间的关系平等对待、相互包容与尊重,而团体决策也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公开讨论,一个文明的公民社会才能永续发展。
文:顾忠华
台湾政治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