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民间组织与“社会”分析


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和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插图:老杜
第三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下篇)
第二,政治统治体系与社会之间是具有高下、统治与被统治属性的“官”、“民”关系。 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国传统治理理念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国家概念是从“己――家――国”为同心圆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推衍出来的。在这个同心圆结构中,国家的权力向外没有边界,可达天下;向内则具有包纳性,具有内“小”外“大”的伦理序列。另一方面,君主具有天然合法性,“天子”获得天赋君权的最终合法性是所有社会规则建立的前提。官代表国家的治理者,它的合法性来自于君的授权,从而是天然合法性的延伸。这样,中国的“公共”治理,就在伦理格局上从属于“官”治,继而从属于“君”。在中国传统话语中,“公”、“官”、“国”、“君”等词汇在范畴上没有明确的边界。因而“公”“私”的关系,又演变为国家与社会,“官”与“民”,乃至“君王”与“臣民”的关系。
“公”、“官”、“国”、“君”之间的混同,与前述克己、去私的“公、私”观念结合,在伦理序位上则衍化为民为私、官为公,臣为私、君为公的取舍原则。它实际上意味着君的意志代替了每个个体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利益代替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后的结果成为在“君”、“官”位上的个人对于在“民”位上的个人的统治,成为官本位之下的个人集权,而不是社会公益的精神。这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对“大公”的强调并未形成民众的公共空间,“无私”的道德又难以构建起独立的公共精神。
尽管近代西方制度文化的传入,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传统伦理秩序的逻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形态。国家控制社会的观念和官本位的集体主义取向,仍然渗透在社会结构的建构过程中。1949年建立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受到伦理秩序逻辑的影响。美国政治学家邹谠提出“总体性社会”的概念,形容中国当时的社会结构特点。所谓“总体性社会”,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也可以称为“全能主义”(Totalism)。它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第一,国家对大部分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机会资源等直接垄断;第二,社会政治结构的横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第三,消灭了统治阶级,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整个社会没有中介组织,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可见,总体性社会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性政治整合,形成国家统领社会的格局。
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以来,改革开放政策使中国社会发生了较大的转型,社会结构从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等各方面发生转化,国家与社会关系进一步重构。近20年间明显出现了国家控制松动、社会组织复兴、个体权利增强、法治观念逐步确立等新形势。公民社会的话语和非营利部门的建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兴起的。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形成,但是在对它们进行分析的时候,不能忽视的背景是,是无论从观念传承还是制度建构的角度而言,中国的非营利部门都不仅是西方制度文明传入的结果,它们在很多方面反映着中国“民间社会”的传统。
第一部分:中国历史民间组织与“社会”分析
第二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上篇)
本文首次发表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文: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2010年1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2010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