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民社会

中国历史民间组织与“社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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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和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插图:老杜
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和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插图:老杜

     第二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上篇)
     与西方非营利部门发展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相比,中国民间的结社活动不是在国家与社会分权的理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而也具有不同的特性。西方的“公民社会”起源于城邦文明,体现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要求,而中国的“社会”体现了在国家统一权力之下的民间活动空间。
     中国传统的“社会”,是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没有权界的“王权”之下的,在王权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王权控制能力不及的领域形成的。这种“社会”空间的最大特点是权利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获得的,有较大弹性。它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源于公民权利要求的城邦文明。
     在理念上,与西方“慈善”和“公益”相对应的,中国本土文化中相关的“仁”、“义”、“善”、“慈”等词汇,主要有两个思想来源。最重要的思想渊源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孔子说“仁者,爱人”。在“仁”的思想指导下,传统社会对于正义的原则有“利、义”之辩。孔子有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儒家传统是摒利取义的,它将利益、功利看作“人欲”的源流,从而是达到“仁”的障碍;为形成仁道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轻利益,行义举。
     慈善理念的另一个来源是汉传佛教“善”、“慈”、“普济”等思想的影响。明清以后的慈善组织在思想渊源上大多融合了儒、释、道的精神,以善会、善堂为代表,普遍得以流行。儒家的“仁”“义”和佛教“慈”“善”的观念构成了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的基础。
     中国非营利的理念渊源可以概括为“义”和“善”之行,它的特点是:其一,民间公益以完全摒除了“利”的因素的施舍救济和佛教慈善的发展为主,与“利”形成相悖的关系;其二,以救济为主导,很少涉及权利观念。
     考察一个社会的秩序基础,最本质的是个体与群体(社会)的关系。对于中国社会秩序的特点,粱漱溟有论述道:“在社会与个人相互关系上,把重点放在个人者,是谓个人本位,同在此关系上,把重点放在社会者,是谓社会本位……(中国)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 他指出中国社会的伦理秩序的特点。
     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描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西方社会结构之间的差异。他认为,西方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团体格局”,即每个个体分别加入到不同的团体之中,如同组成一把、一扎、一捆捆的柴,团体之间界线分明,功能清晰;而中国社会是以“己”为中心向外推衍而成的“差序格局”,好像一个个石子投入水中联起的波纹,每一个圈都以“己”为中心,向远处推散开去,人们之间的关系也随着波纹越向外推延越稀薄,其社会秩序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构成的人伦格局。这种社会秩序最大的特点是决定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不是统一、明确的界线,而是人们的相对位置。
     总结起来,与西方在权利分殊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结构相比,中国的伦理秩序格局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个体与共同体(社会)之间是具有相互对立性、取此舍彼性质的“私”和“公”的关系。 回顾中国社会中对于“公”、“私”特性的论述,可以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论调。一方面,人们认为中国社会是“有私无公”的,粱启超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费孝通也认为,“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中国的道德体系中,却是最推崇“公”而“无私”的精神的,儒家道德精神的核心之“仁”,就是实现“克己复礼”,换言之,就是通过对自己的修为达到“克己”、去私欲、存天理的目的。中国理想化政治的最高境界也往往是“天下为公”,实现“大同社会”。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道德宣扬“公”意,而社会生活中“私”性盛行的情况?根据《辞海》的解释,“私”字的第一个意思是个人的、自己的,其二是利己;“公”字的第一个意思是“公平、公正,与私相对”,其二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因而,“私”和“公”的关系具有两个特性:首先,二者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具有相互取舍的关系;其次,“私”代表了私人的、自己的、以“我”为中心的非道德状态,“公”则是通过“去私”而达到的道德正义。
     西方文化中对于“个人”、“私域”、“公域”,与中国传统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现代社会制度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作为其秩序逻辑基础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与中国理解的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基于个人本位的秩序逻辑,西方社会的“公”、“私”观念不是对立取舍的,而是众“私”即“公”的关系。
     而中国的社会秩序以伦理为本位,它所要达到的标准是每个人与应有的角色之“位”的符合。为此,不仅个体本身的“私”自的东西受到否定,所谓“公”也不是一个实在群体的概念,它的意义在于作为“去私”的理由,而不是追求某一个确切的“公”益的实现。
     所以“私”和“公”对立了起来,个人品行修为的养成,乃至整个伦理秩序发展的历程,都在于“私”、“公”的舍、取过程之间。其所追求和实现的“礼”,也就是伦理秩序,是一个按照君臣、父子等严格的伦理等级关系,牺牲下一层次的利益,服从上一层次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即“舍小家、保大家”的原则。如果将这一原则结合前述的“差序格局”来看待,会发现“公、私”、“取、舍”关系没有确定性界线,完全是依靠相对位置来决定的。所谓“私”并不一定指个人,而是一种指向,即站在“差序格局”的任何一个点向内部看都是“私”的,反之站在这个点向外部的指向则属于“公”。这样,相对位置的确定,谁为“小”,谁为“大”,就成为社会关系和规则取向的基础。

第一部分:中国历史民间组织与“社会”分析
第三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下篇)

本文首次发表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文: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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