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民社会

中国历史民间组织与“社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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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青年画《竹林七贤》局部
杨柳青年画《竹林七贤》局部

     中国社会中的结社活动和各种互助行为、慈善相关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些组织被称为“民间”结社。有学者考证,中国突破血缘、家庭或氏族的结社活动兴起于春秋以后。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治性结社。春秋末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就出现有政治结盟,东汉时期朋党的形成是政治性结社的代表。朋党主要指官僚士大夫的结党,在此之外还有戚党、太子党、阉党等,是以同门、同道、同乡等为纽带结成的政治帮派。至明代渐出现近代政党的雏形。清末民初政党勃盛,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建立形形色色的学会为起始,出现一批改良、立宪取向的政治性社团,如1895年设立的“强学会”,其后陆续设立的“保国会”、“粤学会”、宪政会等。
     第二类是文化学术性结社。文化学术性社团是中国传统结社中较为发达的一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就有各种学术集团应运而生,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社团则兴起于魏晋之后的各种形式的文人结社,《魏氏春秋》中记载的“竹林七贤”,常被看作最早的文人社团。文化学术性社团最重要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
     1)“诗社” 和“文会/社”为代表的文学社团。前者是文人雅士间崇尚风雅、以诗会友的文学团体,后者主要是宋代科举制度盛行以后,士子共同研习经典、会客会文的集团。
     2)以讲学会为主的学术社团。早期有带有学派性质的学术团体,如儒家学派、墨学团体等。宋元之间讲学的书院盛兴,如著名的岳麓书院。明代讲学会还演变出“读书社”、“明经会”、 “读史社”等各种形式。清乾隆以后,理学衰微,讲学会一度沉寂,直至清末在西方思想的震动下,各种新式学会相应崛起,例如“志学会”、“教育会”、“公法学会”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书院,版权:www.icpre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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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多种多样的文艺社团,包括:宋元时期各种戏剧、曲艺人员结成的同业“书会”,各种剧“社”等。其成员既有出身贵族的官僚文人,也有大量失意文人。另有以“谜社”、“茶社”、等为代表的娱乐性社团。
     文人结社,成为文人士子获得超脱境界、进入仕途、传教民众、实现在野的政治抱负等等目标的途径,体现了多重功能。
     第三类是经济互助性结社。最初的旧式经济合作制度就是“合会”,俗称“蟠桃”,是会员间相互救济金融的组织。合会出现于隋代,在唐宋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并发展出多样形态,如自愿结合耕作的锄社、金融互助的钱会、共同轮充乡里职役的保正会等等。所谓“合”,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事的意思,涉及的内容包括劳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负担地方事务等,具有勤俭储蓄、相互保险、扶危济贫等多方面功能,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方法。经济互助型会社中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行业性结社,主要包括同行工商业者集中经营的市“肆”模式,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商业行业的会馆、行会、商会等。
     第四类是慈善团体。中国古代社会规模最大的慈善救济事业是国家救济的“荒政”制度, 以及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实施的救济。佛教传入之后,在“行善”的理念下推动了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如福田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大量设立。16世纪以后的明代,同善会作为一种新型善会兴起,其主要任务是济贫,但与以前的救济组织有所不同,它的救济对象不拘泥于家族或者特定身份成员,面向世俗问题而不以宗教传教为目的。清代的善会更加多样化,并开始建立更具有固定性的善堂,所行善举领域广泛,常常诸善并举。
     第五类是秘密结社。民间各种秘密结社活动早在先秦就存在,宋元便有一些秘密的“会”,明代这些“会”渐趋组织化,至清代达到极盛。秘密结社既是下层平民谋求生路和声音的反映,又带有与政府统治秩序对抗的政治色彩,同时也带着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种种弊端。

     20世纪的民间组织的发展
     20世纪的民间组织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它们既是民间传统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响。这些新式社团的类型包括:1)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以及在抗战期间兴起的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政治性社团;2)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新式学术文化社团,它们一部分是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思想启蒙和西学东渐的产物,另一部分是1920-1930年代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3)从传统商会、行会延续而来,或者是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组织;4)外国传教士兴建的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机构,它们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5)在动荡时局下活跃的帮会和秘密组织等。
     对比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权利斗争和民间公益两条主线,可以发现中国 12的民间组织具有这样两个特性:第一,以经济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娱为主,一般具有非权利性和非对抗性;第二,与王权构成制衡或对抗性的组织,一种是在官僚士大夫内部的结党,另一种是民间的秘密社会,均属于非公开的、被禁止和铲除的对象。

第二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上篇)
第三部分:中国伦理秩序格局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下篇)

本文首次发表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文: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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