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民社会

公民与其国家——欧洲公民社会的发展

Marktplatz in Augsburg, Gemälde nach Joerg Breu d.Ä. (1475/76- 1537), Augsburg, Städtische Kunstsammlungen, © picture-alliance / akg-images
奥格斯堡市场广场,画于16世纪,版权:picture-alliance / akg-images
奥格斯堡市场广场,画于16世纪,版权:picture-alliance / akg-images

     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呢?有些人认为它就是公民的参与,是公民在国家机构之外的自发组织:建立公益组织、办学校或者自发组织政治活动。不过,“公民社会”这种构想,原本不过是指由追求美好生活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至少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是这么想的。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怎么样才能得到最优化的组织,这些设想在古代欧洲都建立在家庭的“家内氛围”和公民团体的公众领域这种区别上,建立在把人分为自由的公民和不自由的奴隶这种划分上,而不自由的奴隶通过自己的工作,才使得公民能够作为自由而相互平等的成员关心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西方古代(公元前1200年到公元600年)的不同时期,从古希腊的城邦到后来的罗马帝国,产生了后世的欧洲不断重新讨论并演变了的那些观念、国家设想和社会构想。

     欧洲的理想
     因为,西方古代时期已经存在相当不同的政治统治模式:有过王权统治时期,有过军人独裁时期,但是也有过少数享有特权的公民领导自己国家的时期,而首要的是直到现代还对欧洲知识分子的构思产生过影响的理想化设想:在一个古代城市的市场广场上,自由而自信的公民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讨论国家事务。这种场景就是这么一种典型的“欧洲”理想 —— 直到18和19世纪,这还为各种政治乌托邦带来灵感。
     罗马帝国和古代世界没落后,另外的理想占了上风:基督教成了欧洲组构不同的地区占统治地位并且唯一的宗教。这个宗教创造了新的组织形式:独立于国家统治形式的修道院和修士会,他们有自己的等级机构、权力机构和自己的司法,尤其是有一个与王侯皇帝平行共同统治中世纪欧洲的天主教教会首脑,也就是教皇。政治权威不再是唯一的“国家”权力。不同的统治方式并存而且可行,这也是欧洲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的一个根源。

     统治形式的多样化
     在中世纪和近代史早期,欧洲不同的地区、省份和王国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的国家与社会形式:王国、拥有不自由的“农奴”的小侯国,还有 “自由的”帝国城市,后者仅仅臣服于皇帝而不从属于王侯,其中富裕的市民社会和组织于行会中的手工业者实行自治。城市、省份和侯国中,不同的社会群组经常相互竞争:市民与贵族、神职人员与世俗的王侯、侯国与国王统治。

1297年《大宪章》的复制品,版权:picture-alliance / dpa
1297年《大宪章》的复制品,版权:picture-alliance / dpa

     从16世纪开始的宗教改革和基督教会的分裂或许也为西方公民社会基本观念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权势地位和原则不是永恒的,而是必须不断经过变革的。这样,英国贵族在1215年就已经通过“大宪章”全面为自己争取权力。此后,国王不经贵族的同意就不能征税,也不能再任意下令逮捕人:只有在有可查证的理由的情况下,一个自由的公民才可以被拘捕。这个宪章成了后来英国和美国宪法的基础。

     解放,一个欧洲理念
     保护个人免受国家的无边专制,对所有人,不论是对普通公民还是对统治者都一样的成文法,所有的人不论出身、性别、健康状况和宗教信仰生来就有同样的“自然权力”这种观念,而这样的个人从这种地位出发通过自由的意志抉择与他人结成公民社会:所有这一切都是公民社会构想的组成部分,而这种构想是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1789年)前夜形成的。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F. Hagemann 1801年雕塑作品,版权:picture-alliance / akg-images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F. Hagemann 1801年雕塑作品,版权:picture-alliance / akg-images

     欧洲启蒙者,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de Montesquieu)和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尽管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一个“公民社会”的解放基础:一个由自由的个体组成的、以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反过来说就是,一个“自由的人”只能是能够自我解放的人:从暴政政府中解放出来,同样也从自己狭隘的偏见和思想限制中解放出来。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一个人只有有勇气使用自己的理性而不是鹦鹉般地学说思想和政治权威灌输给自己的东西,才能克服“从责在自身的不成熟性”。
     欧洲历史充满了实现康德理念的尝试,同时也充满了这种尝试失败的插曲,而今天的欧洲有多种多样的公民社会的参与形式,这表明这种理念直到今天还令人神往。这些参与的多样性包括帮助残疾人的地方性公民协会,一直到接受不满于本国法庭判决的公民申诉的欧洲人权法院。所有这些都是一个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公民社会唯一恒久的,就是其不断演变。
文:罗丹美 (Dr. Dagmar Lorenz)
汉学学者、文学研究者与自由撰稿人
译文:贾枝平
2010年1月
相关网页